1995年修改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對惡臭廢氣處理達標后排放。我國在《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規定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以及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
P=KlgS(P為惡臭強度;S為惡臭物質在空氣中的濃度;K為常數)。惡臭物質種類不同,K值也不同。惡臭物質的限制標準是根據惡臭的刺激強度與其度之間的關系對每種物質規定控制范圍的。臭氣強度以嗅覺閾值為基準劃分等級,一般分為6級。根據惡臭氣體濃度的不同,為方便對惡臭氣體濃度的分析,將惡臭氣體分為六級。
注:1.表中臭氣濃度為無量綱的指標,其余單位為mg/m3;
2.新建污水處理廠應滿足一級標準的要求,改擴建污水處理廠應滿足二級標準A類要求,現有污水處理廠應滿足二級標準B類要求。
排入GB3095中一類區的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單位。
排入GB3095中二類區的執行二級標準。
排入GB3095中三類區的執行三級標準。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是對無組織排放源的限值,1994年6月1日起立項的新、擴、改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執行二級、三級標準中相應的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