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運輸船舶事故發生的一部分事故原因在于封閉場所可燃氣體超出安全范圍,未能及時測氧測爆并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警示
01 案例一
2023年8月,“興航化**”輪在江西九江新港錨地起錨離泊時發生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
02 案例二
2019年11月,“盛安**”輪在碼頭旁停泊期間,三名普通船員進入密閉艙室作業,因船艙內環境密封,空氣不流通,一氧化碳超標,導致三名船員昏厥,被困艙室中,另一名水手見狀立即報告駕駛臺,但是在未按照規定測量艙內空氣、且未佩戴呼吸器的情況下進艙救人,結果因缺氧暈倒。最終包括救援人員,共4人搶救無效死亡。
03 案例三
2015年3月,舟山籍油船“港**”輪在舟山朱家尖島東南水域錨泊清洗艙期間,船員作業前未對船上封閉場所進行測氧測爆,并且由于船方對貨泵保養不當,貨泵艙內積存大量的可燃氣體,在一定量的空氣助燃下,貨泵艙發生爆炸,造成該輪1人失蹤、4人受傷。
暴露問題
01
船員安全意識薄弱,船員測氧測爆知識缺乏。進入可燃氣體的艙室,比如錨鏈艙、泵艙、發電機艙等,未按規定開展測氧測爆排查消除安全隱患。船員擅自進入密閉空間發生窒息事故,說明船員缺乏足夠的安全警惕意識,對進入封閉艙室潛在的安全風險與隱患認識不足。船員測氧測爆知識缺乏,測氧測爆操作技能有差距。
02
公司培訓和檢查等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航運公司有關密閉空間的作業須知、船員的培訓計劃和培訓記錄、密閉空間進入和營救演習記錄、應變部署等沒有按制度落實到位;公司對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和操作規范監督和檢查存在“缺位”或流于形式,船員測氧測爆等培訓不到位。
有關規定
《油船在港作業安全要求》( GB 18434—2022)要求,船舶應按規定配置適用于本船的氣體分析儀以及人員進人封閉處所和特殊油品作業的便攜式氣體分析儀,并備有足夠的備件和適當的校準裝置。船舶作業人員進行測氧測爆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擬測氧測爆場所進行通風換氣,在作業負責人員開具船舶封閉處所進入作業許可證后,檢測人員佩戴安全防護用品方可進行測氧測爆。
《防止船舶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 16933—2021)要求,作業單位應配備氣體檢測儀器,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氣體檢測儀器應定期校準、維護,確保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船舶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作業條件及要求》( DB 32/T 4215—2021)要求,船舶應配備適用于本船的便攜式氣體分析儀,并備有校驗的器材。氣體分析儀應滿足人員進入封閉處所和特殊貨種作業的檢測要求。
測氧測爆的應用場景
船舶測氧測爆一般在進出開口受限制、自然通風不暢、不適于工作人員連續停留的封閉場所。包括但不限于貨艙、壓載水艙、淡水艙、燃油艙、污水存儲或處理艙、隔離空艙、燃油泵操作室、壓力容器、制冷室、固定滅火系統儲藏室、錨鏈艙、油漆間、側推間及一些中空的區域等。
對于一些可能進入可燃氣體的艙室,比如錨鏈艙、泵艙、發電機艙等,要經常性進行測氧測爆,防止發生意外。船舶在執行開航前檢查中,要對艏尖艙、干隔艙、錨鏈艙等重點受限空間進行測氧測爆,防止油氣積聚。